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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 】 【 2024-12-12 08:44:53 】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法部、家卫生健康委、全妇联、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陈述、受害陈述或者证证言;加害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陈述或者证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的证言,当事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节较轻、依法不给予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节较轻且取得受害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林靖/文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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