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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案学法】转移财产躲执行,换来 “刑” 字当头!
【 】 【 2025-03-03 09:10:59 】 【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回顾

  2023年12月4日,攀枝花市西区民法院立案审理苟某华与李某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群赔偿原告苟某华各项损失共计292922.79元。

  西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将该判决书送达李某群。李某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24年1月12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李某群迟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将自身可支配资金、财产等共计7万余元进行他用。

  另查明,李某群于2022年8月购置了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东街房产,并在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2024年1月,李某群在知晓判决结果后,担心其名下房产被民法院冻结拍卖,遂产生转移其名下房产的念头。随即,李某群找到女儿付某,提出将其名下房产过户到付某名下,被女儿付某拒绝。随后,李某群找到自己的二姐李某英,欲将其名下房产转移到李某英名下。

  2024年1月18日,李某群出资雇请房屋中介员段某科带着李某英到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群将其名下的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东街房产无偿过户到李某英名下。

  因李某群拒不执行民法院的判决,苟某华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8日,西区民法院向李某群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李某群拒不如实报告个财产,未如期交付《财产申报表》,刻意隐瞒已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李某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被告李某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李某群案发后支付了部分款项,取得申请谅解,可以酌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罪”

  《中华民共和刑法》第三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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