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林在四川省内江市接受“上家”授意,准备将5克冰毒运送至攀枝花市交给购毒人员李某兴。随后,王某林乘坐大巴车从内江市到达攀枝花,并在攀枝花市中心广场,将“上家”提供的5克冰毒交予李某兴,代“上家”收取毒资17500元,获取报酬2000元。(后查明,该5克冰毒为假冰毒。)
2024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林从王某智处以5100元购买3克冰毒后,前往攀枝花市盐边新县城,以12000元将冰毒卖给李某兴,赚取毒资6900元并获取路费1000元。
2024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林与李某兴达成毒品交易后,从王某智处以15000元购买8克冰毒。随后,将冰毒以20000元卖给李某兴,赚取毒资5000元。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林从王某智处以8000元购买5克冰毒后,准备返回攀枝花将冰毒以15000元卖给李某兴。在乘车途经攀西高速公路到达盐边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并扣押其携带的疑似冰毒净重4.7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的主要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林贩卖运输冰毒共计15.72克,非法获利共计13600元,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2年5月20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尽管“上家”提供的5克毒品是假的,但王某林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贩卖,故王某林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毒品未得逞,系未遂,该5克毒品数量不应纳入贩卖毒品的总量,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的考虑。
根据被告人王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冰毒4.72克,由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冰毒”
冰毒,新型毒品的一种,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是一种无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结晶体,纯品很像冰糖,形似冰,故俗称冰毒。